澎湖地檢署執行公務中,這樣的情形發生在2008.05.30的下午18:50分,真是辛苦了!

 

 

本來以為,是因為車上有人行動不方便,才將車子(另一輛車牌為CY-9542)停在清心飲食店店門口,擋到結完帳要走出門的客人,沒想到只是貪一時的方便,而不用管別人了。但是更好奇的是車上前座還放著澎湖地檢署執行公務中的字樣,原來他們都這麼辛苦阿!執行公務執行到小吃店來了,而且已經這麼晚,天都快黑了呢!應該給他們加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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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部警務公用汽車,一名高階警官長期私用
縣警局公務車長期被據為私用,經過連續數日攝影存證,該車確實每晚習慣性停置住宅區同一地點。(吳清池攝)據民眾反應指出,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一部警務公用汽車(車號:3E -6845)被一名高階警官長期挪為私用,明顯違背公車公用之原則。基於媒體平衡、公正報導事實真相之立場,本報記者經過數日現場追蹤取證並詳實攝影存證,確認該公車私用之指控。依據警政署規定,警車出勤應先報准並記錄備查,此公務車明顯非為執行公務且連續數日停置同一住宅區被拍照舉證,負責警務車輛管理單位實應嚴予管控以符廉能警紀。

 依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最新修正之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規定,各警察機關應本「勤查嚴管」原則,加強下列內部管理措施:1、落實勤務管理。2、遴派駕駛技術優良及領有駕照之員警擔任駕駛。3、嚴禁公車私用,警車出勤應先報准並記錄備查。4、經常抽查車輛派遣及管理情形。5、未考領駕照人員不得配發公務車輛。6、嚴禁無照、酒後駕車、闖越平交道或闖紅燈及其他違反交通法規情事。7、加強員警肇事案件查處及追究責任。8、加強「主管」、「督察」、「業務」三種體系之督導。
 警察人員違反下列道路交通法規或因而與他人發生肇事,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處分:1、肇事逃逸,記一大過。2、無照駕駛、闖越平交道、闖紅燈者,記過一次;因而肇事者,記過二次。3、未依規定領用牌照或懸掛車牌行駛者,申誡二次;肇事者,記過一次。4、騎乘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駕乘汽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或駕車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者,申誡一次;肇事者,申誡二次。5、違反其他交通法規因而肇事者,申誡二次。警察人員執行任務及駕駛公務車輛,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相關考核監督不周人員責任,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第七點警察人員違法犯紀考核監督責任處分規定辦理。
 據基層員警指出,每年警政機構都會有警用汽、機車汰舊換新車,大都是換給各縣市警察局裡及分局長等高階警官使用的,並不是換給基層警員巡邏維護治安用的,只要每年換新車,上級長官先將原本開的車改成巡邏車給基層使用,然後再將新車改偵防車自己使用,高階警官爛用私權,自己長期將公車據為私用,一切車輛維修、汽油費均由全民理單,民間百姓不瞭解,基層警察又有誰敢吭聲?
 據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此輛公務車並非配發給當事人專屬使用,但長期以來,該車就只有此位警官獨自專用,在無配屬司機的狀況下,執行公務期間使用外,多年來其個人上下班都是以此車作為代步交通工具,雖曾透過警局某單位求證,昨日晚間八時許仍見該車停置馬公市五福路○巷○弄X號住宅前草地上,任憑風吹雨打。
【新聞摘自:】澎湖時報記者吳清池報導